黄山仲裁委员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
(2026年4月10日第七届黄山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仲裁委员会(以下简称本会)仲裁员队伍建设,规范仲裁员行为,提高仲裁案件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《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》《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》等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职业道德委员会(以下简称道德委)负责仲裁员的资格审查、职业道德投诉、惩戒建议等工作,本会秘书处负责仲裁员的培训、考核等工作。
第二章 仲裁员聘任
第三条 本会根据仲裁业务发展需要,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仲裁员。
第四条 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,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(2026年3月1日实施)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,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: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宪法和法律,公道正派,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,勤勉尽责,清正廉明,恪守职业道德;
(二)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、被开除公职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、被撤销高级职称等不再具备担任仲裁员条件的情形;近五年内未受过与执业或专业领域相关的严重行政处罚、行业纪律处分或党纪政务处分;
(三)身体健康、精力充沛,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所需的时间与精力;
(四)诚实信用,认真勤勉,明察善断,注重效率,具备较强的庭审驾驭、案件分析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;
(五)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(截至聘任年度12月31日),对于本会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或资深专家,年龄可适当放宽,但最高不超过70周岁,且需能充分履行仲裁员职责;
(六)接受本会的管理与监督,并同意履行以下义务:
1.按照本会规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独立、公正审理案件的信息;
2.自觉遵守仲裁诚信原则,维护仲裁程序的严肃性;
3.参加本会要求的任职培训,并遵守各项管理规定。
第五条 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仲裁员申请表;
(二)身份证明、学历证明、职称证明等材料;
(三)所在单位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;
(四)本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,符合条件的报到道德委进行复审,并可以由道德委组织面试、考察等程序,提出拟聘任仲裁员名单,报本会主任会议讨论。通过后,由主任会议提出,报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。
第七条 本会向聘任的仲裁员颁发聘书,将其列入仲裁员名册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仲裁员名单。
第八条 仲裁员在聘任期内,联络方式、通讯地址以及载入仲裁员名册的信息发生变化,或者外出半年或半年以上不能承办案件的,应及时告知本会秘书处;因工作或身体原因长期不能承办案件的,可提出不再担任仲裁员,本会不再将其列入仲裁员名册。
第九条 仲裁员一般任期五年,随本会每届委员会届满任期终止。委员会届内聘任的仲裁员,其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当届委员会届满之日止。委员会换届后,由新一届委员会重新聘任仲裁员。新一届委员会将根据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履职情况、本人意愿及工作需要,决定是否继续聘任。
第三章 仲裁员培训
第十条 本会定期组织仲裁员培训,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。
第十一条 仲裁员培训内容包括:
(一)仲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;
(二)仲裁理论和实务;
(三)仲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;
(四)其他与仲裁相关的知识。
第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,并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。
第四章 仲裁员考核
第十三条 本会对仲裁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度。
第十四条 仲裁员考核内容包括:
(一)职业道德:包括遵守法律法规、仲裁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,廉洁自律,公正办案等方面;
(二)业务能力:包括法律专业知识、仲裁实务能力、庭审驾驭能力、文书写作能力等方面;
(三)工作业绩:包括办案数量、办案质量、办案效率、当事人满意度等方面;
(四)其他方面:包括参加培训、学术研究、社会活动等方面。
第十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将被视为有违诚信义务:
(一)违反《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》规定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主任指定的;
(二)未依照《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》履行披露义务的;
(三)违反保密义务的。
第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将被视为有违勤勉义务:
(一)开庭审理或仲裁庭合议时,迟到、早退,或者无故缺席的;
(二)开庭审理时,查看或使用手机,随便出入仲裁庭,或从事与开庭审理无关的活动的;
(三)不阅卷或不认真阅卷,不研究案情,不发表意见,不认真审查仲裁裁决的;
(四)超审限的案件满2件的;
(五)个人原因致使仲裁庭开庭审理、仲裁庭合议、制作裁决等审理活动变更或迟延满三次,或迟延时间超过30天的;
(六)拒绝提供可供办案时间,或者拒绝在开庭笔录、合议笔录、材料清单上签字的;
(七)不提供制作裁决的意见的;
(八)其他违反《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》的行为。
第十七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将被视为不具备办案能力:
(一)不熟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《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》、证据规则及仲裁实务的;
(二)不具备办理案件所需的法律或其他专业知识、经验的;
(三)缺乏庭审能力,思路不清或者表达能力差,不能推动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;
(四)缺乏认定案件证据、事实的分析判断能力的;
(五)不能按规范要求制作仲裁文书的。
第十八条 仲裁员考核采取以下方式:
(一)自我评价;
(二)民主测评;
(三)其他方式。
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根据考核情况,对仲裁员进行综合评价,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,报本会主任会议决定。
第二十条 仲裁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。
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仲裁员续聘、解聘、奖惩的重要依据。
第五章 仲裁员奖惩
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在仲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仲裁员给予表彰。本会对每届委员会聘任的优秀仲裁员给予表彰。
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本会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:
(一)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仲裁案件或者拖延仲裁案件审理的;
(二)无故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的;
(三)开庭审理时,违背公正原则,代替一方向另一方质证、辩论、提出要求的;
(四)拒绝说明理由,坚持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意见;或者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,坚决支持或反对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的;
(五)其他损害仲裁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行为。
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且经本会提醒后仍不改正的,聘任期满后本会将不予续聘:
(一)有本办法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;
(二)违反《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》尚未达到应予解聘的程度的;
(三)不参加本会仲裁员业务学习,缺乏仲裁工作经验,且长期难以承办仲裁案件的;
(四)未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,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;
(五)其他不予续聘的情形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对仲裁员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制度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本会予以解聘:
(一)隐瞒应当披露的事实,情节严重的;
(二)接受当事人请客、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;
(三)代为打听案件情况,或者代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好处利益行为的;
(四)私下向某一方当事人透露本人意见或仲裁庭合议情况,情节严重的;
(五)在仲裁案件办理过程中徇私舞弊、枉法裁决的;
(六)因故意或重大过失,使当事人和本会利益受损的;
(七)其他应予解聘的情形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对被解聘的仲裁员,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。
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未被续聘,其在聘任期内承办的案件尚未审结的,可以继续审理直至作出裁决;仲裁员被解聘的,不得继续审理案件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